不能作为国际邮件寄送的物件 邮政法规定的邮寄禁止物品 |
邮政法规定的邮寄禁止物品
邮政法规定的邮政违禁品及邮寄禁止物品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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爆炸性物品 | 可燃剂类 可燃剂、闪光剂、发烟剂、发烟剂及铝热剂 |
火药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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炸药类、雷酸盐(电光类)及氮氢酸盐(氮化铅类)及以此为主的起爆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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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工品类 实弹、空弹、火药包、火药筒、雷管、弹药筒、信管、火管、爆管、门管、导火线、导爆线、烟火、玩具烟火及其他使用火药或炸药的火工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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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 甲基丙烯酸酸甲基酯、亚氯酸酸盐(新氧化硅类)及以此为主的产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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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燃性物品 | 可燃合金类、还原铁、还原镍、过锰酸钾、黄磷、红磷、硫化磷、火柴、金属钾、金属钠、镁粉、铝粉、金粉、亚铅粉、铜粉、生石灰、过氧化物(过氧化铅、过氧化钠盐、过氧化钡、过氧化钾类)、消石灰、磷化石灰及连二亚硝酸盐 |
可燃性物品 | 燃点为摄氏30度以下的物品 上述以外的下列物品: 以石油类(石油以太、汽油、石油精、天然气分离油、页岩油、原煤液化油、焦油类分馏油类的可燃点摄氏30度以下的物质)为主的涂料、粘接剂及其他产品(真漆、橡胶胶水、柏油底漆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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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燃性气体 | 烷烃、丙烷、乙炔、氯乙烯单体及其他可燃性气体 |
强氧化性物品 | 过氧化水氢水(容量在20%以上) |
有毒或有恶臭的气体及蒸气散发物品 | 毒气类(芥子气、路易氏气、亚当毒气类)、硫酸二甲胂酸(二甲胂酸硫酸)、无水氯化铝、氯苯、氯苯甲酰氯、氯乙酰氯、三氯硝基甲烷、溴、对氯甲苯、五氯化磷、氯化硫黄、氯化第二锡、氯化硫酰氟、丙烯醛、四氯化钛及四氯化硅 |
有毒性物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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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酸类 | 发烟硫酸、三氧化硫、硫酸、发烟硝酸、硝酸、无水磷酸(五氧化磷)、氯磺酸、氟化氢酸、盐酸及沼气酸 |
放射性物质 | 危险品的船舶运输及储藏规则(1957年运输省令第30号)第2条第1项法规中规定的放射性物质等(1977年运输省告示第585号(关于放射性物质等的船运标准的细节等相关规定的告示)第4条中规定的物质(含有爆炸性的物品除外,关于同条款第1号及第2号中的规定,放射能的量要顺应所属各号表的上栏列出的分类,不超过各自所属表格的下栏(第2号表格中,中栏及下栏)中列出的量的10分之1为限),按照符合同法令第89条的规定装入容器内,或进行包装,并在邮件表面写上“放射性”或“RADIOACTIVE”的字样后邮寄的除外。 |
毒药・剧药等 | 毒药、剧药、毒物及剧物(官公署、医师、牙科医师、兽医师、药剂师或毒剧物营业者提供的除外。) |
病原体等 | 被认为含有活病原体及病原体、或带有活病原体的物品(官公署、细菌检验所、医师或兽医师提供的除外。) |
其他 | 法令规定属移动或分发禁止的物品 |